摘要:问题之所在 在汉代,除奴婢与七科谪身份外,还存在一种被称为“良家”的身份。在《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中,《索隐》引用三国魏
问题之所在
在汉代,除奴婢与七科谪身份外,还存在一种被称为“良家”的身份。在《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中,《索隐》引用三国魏如淳的说法,称:
非医、巫、商贾、百工也。
至清代,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注《汉书》卷五四《李广传》称:
周寿昌曰:汉制,凡从军不在七科谪内者,谓之良家子。
近来,比较早探讨良家问题的镰田重雄基本遵从这一说法(《汉代的后宫》),西嶋定生也沿袭了这一说法(《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第246页)。中国学者贺昌群认为,良家子是不属于七科谪身份的人(《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和发展》);最近,朱绍侯也认同了这一观点(《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199页)。
但是,如本论所述,良家子与任官资格有关,任官资格受到财产的限制。景帝后元二年(前142),财产额限制从十算降至四算。藤枝晃在认同良家子并非七科谪的同时,还认为他们必须拥有这一限额以上的财产(《长城的防御》)。毋庸置疑,四算可以说是中家以下的财产,根据这一财产限制,也不能如后一说法认为良家子是上流阶级。
那么,姑且认为良家指一定的家世;但是,其亲族的某一范围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七科谪,尚留有疑问。在七科谪除外说之后,片仓穰对良家的范围做了严密的规定(《关于汉唐间良家的一个解释》),即魏张晏所言七科中的“第四贾人,第五故有市籍者,第六父母有市籍者,第七大父母有市籍者”,才是良家。由此看来,商人因为有市籍,不经过三代,是不能与一般庶人等同的。这可以与后世的唐开元七年(719)及二十五年的选举令中“诸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不得仕”的规定相呼应。大功亲以内,正好相当于三代。由此,片仓氏得出结论:“良家指的是三代即大功亲以上范围内,没有一人属于巫、医或者七科谪身份之家。”
与此相对,先前中井积德对如淳的说法进行了批判,他认为:
医、巫、商贾、百工之外,亦有良家,有贱家。注未备。(《史记会注考证》,第109页)
滨口重国也认为“如字面所示,良家与所谓豪宗或大家没有很大差别”(《正光四、五年之际的后魏兵制》)。其后,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第80-81页)与西村元佑(《汉代的骑士》)二人也主张“上流阶级”说。尾形勇在接受这些说法的基础上,著有关于良家的专著,他认为良家是专指“名家、盛族、冠族”等上层诸“家”的用语。但是,他认为良家一语并不排除民庶,最大范围等同于除去奴婢外的“良民”,这一词语带有“机动性”(《汉唐间“良家”相关记录》)。
如尾形氏所说,良家的范围很难确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论及汉代良家时,基本主张七科谪与巫、医、工等除外说;而与之相对的是,豪宗、名家说多是以北朝史料为中心展开论述的。如果这一问题与是否为七科谪身份有关的话,必须是以汉代为对象。因为魏晋以后,随着七科谪身份的消失,这一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或者说,魏晋以后,必须考虑良家所指代的范围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在汉代还没有确定良民一词为指代法律身份的用语。所以,是否如尾形氏所说,良家与良民的范围是一致的?这也是一个问题。在我看来,只有在汉代,良家一语是否指一定范围的身份,才会成为一个问题。魏晋以后,良家不管是大致指代上层家族也好,还是与良民的范围一致,如果不将之作为法制的身份制研究的话,其意义明显就不大了。因此,本章仅将时代限定于汉代,在这一范围内,讨论对良家身份的看法。
官人的来源:良家子
汉代的良家、良家子、良家女等词语,多表示官吏、官女候补者的选拔资格,其中最有名的是西北地域的六郡良家子。《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载:
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
在这条史料前文提到:
天水、陇西,山多材木,民以板为室屋。及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
由此可知,六郡明确指的是天水、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等六郡。如上史料所述,这些地域的人因“修习战备”“以射猎为先”,所以被指定为皇帝的扈从,特别是羽林、期门的候选。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载:
八九月中,与侍中常侍武骑及待诏陇西、北地良家子能骑射者,期诸殿门。故有期门之号,自此始。
据此可知,从西北地域选拔良家子弟,创建期门兵,是自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开始的。但是,从上文也可以看出,在这之前就已经开始征用西北地域的良家子了。《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载:
李将军广者,陇西成纪人也。……孝文帝十四年,匈奴大入萧关。而广以良家子,从军击胡,用善骑射,杀首虏多,为汉中郎。
他在文帝十四年(前166)以“良家子”身份被征用为兵,由此可见在西北地域征用良家子弟的做法在武帝以前就存在。李广是在羽林、期门成立以前被征用为汉代中郎的。
除李广外,西汉从六郡的良家子经羽林、期门成为上级官僚、将军的还有以下诸例:
赵充国,字翁孙,陇西上邽人也。后徙居金城令居。始为骑士,以六郡良家子,善骑射,补羽林。(《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
甘延寿,字君况,北地郁郅人也。少以良家子,善骑射,为羽林。投石、拔距绝于等伦,尝超逾羽林亭楼,由是迁为郎。试弁,为期门。(《汉书》卷七〇《甘延寿传》)
孝昭上官皇后,祖父桀,陇西人邽人也。少时为羽林、期门郎。(《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
最后一例虽然没有出现“良家子”一语,但也是六郡良家子的事例。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后汉书》卷二五《百官志》“羽林郎”条载:
本注曰:无员。尝宿卫侍从。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
从上述史料中的“尝”字,不得不怀疑这一制度是否在某一时期中止了。但是,在《三国志》卷六《魏书·董卓传》中又载:
汉桓帝末,以六郡良家子,为羽林郎。
由此可以确认,至汉末这一制度依旧在实施。
此外,《汉旧仪》载:
中郎将一人。施旄头,属羽林从官七百人,取三辅良家子,自给鞍马。
《汉旧仪》当然是东汉末的书,但是,征用三辅即长安地区良家子弟,应该是西汉的制度。因此,就必须思考,这与先前数条征用六郡良家子弟的史料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联。滨口重国认为羽林原本称建章宫骑,是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建造建章宫时始建的部队,所以最初也选用了三辅地区的良家子弟;但是,他也承认并没有证据(《两汉的中央诸军》)。目前,还无法断定在征用六郡良家子的同时,也选用了三辅的良家子。但是,选用“良家子”的,并不仅限于羽林、期门。而且,选人范围也不仅限于西北地域的六郡。《后汉书》卷二六《侯霸传》李贤注引《汉官仪》:
太子舍人,选良家子孙,秩二百石。
可见,还有其他官职是从良家的子孙中选人的。再者,《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载:
冯奉世,字子明,上党潞人也。徙杜陵。……汉兴,文帝时冯唐显名,即代相子也。至武帝末,奉世以良家子选为郎。
冯奉世以“良家子”的身份被选为郎,其家属于上党郡,与六郡良家子成为羽林、期门不同。从上述列传可知,冯奉世从上党迁到杜陵,杜陵是宣帝的陵墓,这是武帝末年以后选良家子弟任官的例子。
上述史料中的冯奉世,因为是“良家子”才被选为郎。还有本节开头引用的《地理志》中提到,选六郡的“良家子”任羽林、期门。由此可见,良家子是作为皇帝侍从的郎以及与之比肩的羽林、期门的任职资格。宫崎市定据此认为,良家子是特权阶级,他们不是从少吏起家,而是直接从秩三百石的郎官起家为官(《九品官人法研究》,第79-81页)。太子侧近的太子舍人也是从“良家的子孙”中选取,虽然他们秩二百石,比郎官要低,但是因为不需要经历下级的吏,可以直接任官,所以还是特权阶级。不过,上文引用的《李将军列传》中,李广先是“以良家子从军击胡”,其后才因“用善骑射,杀首虏多”,被任用“为汉中郎”。此外,赵充国“始为骑士”,后才“以六郡良家子,善骑射”,得以“补羽林”。这些人并不是直接由郎官或羽林起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敦煌出土的汉简中,有如下记载:
出粟一斗二升,以食使莎车续相如上书良家子二人,八月癸卯。(C310)
良家子卅二人,出其四人物故,自出一,贤□□□□人。(C312)
居延汉简中也有:
坐从良家子自给车马为私事论疑也,□教书到,相、两千石以下从吏毋过品,刺史禁督,且察毋状,各如律令。(40.6甲288)
由上可见,被称为“良家子”的人被配属给西北边境的机关。敦煌简第一条说的是,据派往莎车的使者续相如上书,支出了良家子二人的食物粟一斗二升。而后述居延汉简中“良家子自给车马”的记载,可以与前文引用《汉旧仪》中羽林的七百人从官,“取三辅良家子,自给鞍马”的记载相对应。因此,简文的意思或许是,官吏为私事使用良家子自备车马,疑不论罪,故下书禁止,文书确保传达到相二千石以下。当然,敦煌简中与居延简中的良家子并不是三辅出身,他们多为边境六郡出身的人。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并非直接被提拔为羽林、期门或郎,而是先服役于边境,然后再从中挑选优秀者提拔至中央。但是,他们被特别称为“良家子”,应该享受特别的待遇,所以从一开始就带有能够成为羽林、期门资格的性质。正如陈直指出的那般,他们比一般的戍卒、田卒的地位要高(《史记新证》,第168页;《汉书新证》,第314页)。此外,他们与戍卒、田卒的另一个区别是他们的出身地域。戍卒、田卒一般是由国内各地输送的,而良家子与骑士一般,是边境出身(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西村元佑《汉代的骑士》)。只有边境出身,才是这类成为期门、羽林的良家子的特征。从上述《汉书·地理志》中“皆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可知,这些是生活在这一地域之人的根基,而且诸列传中也提到“善骑射”是提拔的条件。这些人一旦在边境从军,不仅可以试炼自己的能力,而且,一部分人可以送往中央;因此不难想象,其征募的对象从一开始就限定为上层的名家、大家的子弟。虽然目前没有直接的史料,还无法完全断定,但是,由此可以推测,征募的对象应该是除七科谪、医、巫、工、奴婢等外更加广泛的范围。
官女的来源:良家子、良家女
如前节所述,按规定,皇帝及皇太子的侍从多选用良家的子弟担任;同时,皇帝身旁的女性,即皇后及后宫的女性们,也必须选用良家的子女。《后汉书》卷一〇上《皇后纪》载: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
可见,汉代每年八月要进行户口调查(算人、按比),会在首都洛阳乡中选择年龄、容姿条件相合的良家女子充入后宫。但是,此时会在后宫的治所进行再度检查,其中一人被选为皇妃。从现存的史料来看,由良家选任的官,不管是宿卫、太子舍人,还是皇妃,都仅限于皇帝与太子的近侧,似乎不妨碍良家是特定的上层家族群的判断。但是,从前节末论述的西北六郡良家子选任为宿卫的理由与选拔过程来看,将良家限定为上层家族的说法仍存有疑问。再者,上文提及的选定皇妃的例子,是在调查一般民众户口时进行的,而且这些女子不是直接被选为皇妃,她们还必须经过后宫的再次考察;由此看来,不得不对上层家族、名家说产生怀疑。
上文中提到的从洛阳乡中选定皇妃候选人是东汉的制度,《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中记载了西汉的情况:
孝文窦皇后,景帝母也。吕太后时,以良家子选入宫。
由此可见,在西汉初期,良家子就已经是选为后宫女性的条件了。《汉书》卷六〇《杜钦传》载:
自上为太子时,以好色闻。及即位,皇太后诏,采良家女。
这条史料记载了元帝后宫的形成,那位著名的王昭君,也是元帝后宫的“良家子”(《汉书》卷九四下《匈奴传》)。
在《后汉书》卷一〇下《皇后纪》中,有一段关于东汉顺帝时的虞美人的记载:
以良家子,年十三,选入掖庭。
还有一段关于灵帝时的王美人的记载:
以良家子,应法相,选入掖庭。
这是依照刚才东汉后宫选择皇后的做法来进行的,由上面两条史料可以看出,选择的标准是合“法相”。但是,王美人是赵国人,可见并非仅选择洛阳乡中的人。规定从洛阳选,或许只是因为遍视首都洛阳的良家子女更为便捷。
《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载:
顺帝欲立皇后,而贵人有宠者四人。……以梁贵人良家子,定立为皇后。
虽然并不清楚其他三位贵人的出身,但是从上述史料来看,或许三人都不是良家出身,也或许三人之中有良家出身的人。此外,《后汉书》卷六六《陈藩传》中,记载桓帝立后时的情况:
初,桓帝欲立所幸田贵人为皇后。蕃以,田氏卑微,窦族良家,争之甚固。帝不得已,乃立窦后。
虽然这是陈蕃与窦武勾结,为立其女窦氏为后而编造的借口,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良家与卑微是通用的对立概念。在《后汉书》卷四八《应奉传》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及邓皇后败,而田贵人见幸,桓帝有建立之议。奉以田氏微贱,不宜超登后位,上书谏曰:“臣闻,周纳狄女,襄王出居于郑。汉立飞燕,成帝胤嗣泯绝。母后之重,兴废所因。宜思《关雎》之所求,远五禁之所忌。”帝纳其言,竟立窦皇后。
这里的看法与刚才陈蕃的看法相呼应,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看法有着一致性。不过,就应奉所言,田氏微贱不可立后的理由是“五禁之所忌”。所谓五禁,据李贤注中所引《韩诗外传》记载:
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
若据此而直指皇帝宠姬的话,的确是一番大胆的言论。严格来说,田氏之家应当不属于这五类的任何一类;与五类等同的应该是商工等被贱视的家族,那么,与此相对的良家范围就变得相当广泛了。
刚才提及西汉文帝的窦皇后是良家子,但《汉书·外戚传》中载:
弟广国,字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处。
由此可见,良家可能并不富裕。而且,关于弟广国的命运,表面上称因为“家贫”而被“略卖”,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卖身。如果是这样的话,被认为是良家的窦氏家族,就不仅仅是贫穷而已,其身份也很有可能等同于沦落为奴婢。在《后汉书》卷一〇下《皇后纪》中,有如下记载:
灵思何皇后,讳某,南阳宛人,家本屠者,以选入掖庭。
其注引《风俗通》解释道:
汉以八月算人。后家以金帛赂遗主者,以求入也。
这是因为屠者并非良家,所以需要赠贿以求入选。正如镰田氏所言,不仅是屠者,工商或者拥有市籍之人的身份都会妨碍其被认定为良家(《汉代的后宫》)。东汉时期,七科谪制本身虽然已经消亡了,但实际上,其遗制仍旧以这样的形态继续起作用。如此看来,从另一方面说明对良家大族说的质疑是正确的。
民间通用的良家称呼
以上讨论的是从良家子女中选择官人、官女的事例,下面将列举数量有限的民间使用良家这一词语的事例。在《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中,裴松之注引《魏略》载:
初备在小沛,不意曹公卒至,遑遽弃家属,后奔荆州。禅,时年数岁,窜匿,随人西入汉中,为人所卖。及建安十六年,关中破乱,扶风人刘括,避乱入汉中,买得禅,问知良家子,遂养为子,与娶妇,生一子。
裴松之引用这段话来贬斥《魏略》是妄说,并不见其他地方有关于刘禅幼时的记载。不论如何,这里只需要探讨“良家子”一词的用法。尾形氏已经指出,这段话发生在还不确定刘禅是否为刘备之子时,“良家子”的意思并不是名家的子弟。扶风人刘括所知的仅仅是,刘禅原本并非奴婢,而是为人所卖。从这段话的后续来看,刘禅自己也不知道他父亲的地位。由这段话可知,良家子指不是奴婢、奴隶的人。但是,更进一步来说,尚不能如尾形氏所言,认定良家与良民是一致的。姑且不论此时良民身份是否确立,如前节所述,那些被视为良民的屠者、工商等都不是良家。不过,良家的范围很广,应该大致接近良民的范围。
在《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岑晊传》中,有如下记载:
岑晊,字公孝,南阳棘阳人也。父豫,为南郡太守,以贪叨诛死。晊年少未知名,往候同郡宗慈,慈方以有道见征,宾客满门。以晊非良家子,不肯见。
岑晊虽然出自高官之家,但因为父亲受过刑罚,就不被视为良家子。但是,同传后文载:
晊留门下数日,晚乃引入。慈与语,大奇之,遂将俱至洛阳,因诣太学受业。
岑晊得以入太学,与他并非良家子的记载看似矛盾。岑晊不被视为良家子,不是原本民间的习俗,而是列属七科谪第一的“吏有罪”,特别是前章已经说明贪污罪也列属其中。因此,如果是在西汉的话,在法制上不认可岑氏是良家。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岑晊的父亲豫会受禁锢,即禁止再度为官。不过,即使是在西汉,也不清楚这一身份的世袭情况如何。商人或者有市籍之人三代之内不能获得解放是事实,而且,这一遗制持续到唐代。但目前还无法确定,是否如片仓穰所说,这也适用于市籍以外之人。七科谪的身份在东汉以后就消亡了,正如前节末指出的,在东汉末,至少与市籍有关的人,在法律上不是良家。岑晊是东汉时期受刑的官吏子弟不被视为良家的例子。目前还不清楚是法律如此规定的,还是作为前代的遗制残留在人们的观念之中。虽说岑晊是受宗慈的帮助,得以入太学,踏出为官的一步,但由此可见在“良家”观念强势残留的反面,在有市籍者之外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已经失去了实际效能。
最后附带说一下,从《管子·九问篇》“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的记载可知,良家一词起源于先秦时代。这里“乡之良家”,是与同篇中“邑之贫人”“乡之贫人”相对的词语。在第二章第四节就已经阐明,这里指的是乡邑中一部分上层的富裕阶级。因此,唐人尹知章注:“良家,谓善营生以致富者。”《管子》诸篇中也有许多是汉代成文的,但上述良家一词比汉代的范围更窄,却与先秦时期“良”一词通常用法一致。因此,不能说这样的良家语义就没有传到汉代人中间。从汉代良家子、良家女等词语多用于官人、官女的选拔条件来看,良家肯定是有一定的范围。至少应如尾形氏所言,有一个确定的最低限度。在我来看,其范围应该就是除相当于七科谪的诸身份以及医、巫、工等之外的庶人。
(本文摘自堀敏一著《中国古代的身份制:良与贱》,何志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5年4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