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小黄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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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呼市小黄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与宗旨为加强呼和浩特市(以下简称“呼市”)小黄车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与便利,维护城

呼市小黄车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与宗旨为加强呼和浩特市(以下简称“呼市”)小黄车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与便利,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市行政区域内投放、运营的小黄车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小黄车是指通过互联网租赁方式,为公众提供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的车辆。(三)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小黄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规范运营原则。小黄车运营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运营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安全。3.市场调节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4.协同共治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二、管理职责(一)政府部门职责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小黄车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小黄车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黄车停放秩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黄车的清理整治工作。3.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小黄车使用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及小黄车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黄车的管理工作。4.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黄车运营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黄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黄车管理的相关工作。(二)运营企业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投放、调度、维修、回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运营服务质量。3.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投放车辆,合理规划投放区域和数量,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投放车辆。4.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5.建立用户信息管理系统,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信息。6.制定用户服务规范,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建议。7.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三)用户职责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文明使用小黄车。2.按照规定的停放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3.爱护小黄车及相关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拆卸或盗窃车辆及零部件。4.正确使用车辆,不得违规载人、超速行驶、逆行等。5.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转借他人使用。6.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向运营企业反馈。三、车辆投放与管理(一)投放要求1.运营企业应根据本市交通状况、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小黄车投放总量和投放区域,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2.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备车辆编码、卫星定位装置、智能锁等功能,确保车辆可追溯、可管理。3.车辆外观应统一标识,颜色鲜明,易于识别,不得影响城市美观。(二)投放审批1.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小黄车前,应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投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运营方案、车辆投放计划、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2.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三)停放管理1.运营企业应在投放车辆时同步设置规范的停放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标识。2.用户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车辆。3.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黄车停放秩序的巡查,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清理整治,并依法对违规停放的用户和运营企业进行处罚。(四)车辆调度1.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调度机制,及时对车辆进行调度,确保车辆分布合理,满足用户需求。2.对于车辆集中停放或使用频繁的区域,运营企业应增加车辆投放数量或加强调度频率,提高车辆周转率。3.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智能化调度系统,实时监控车辆位置和使用情况,提高调度效率。四、服务质量保障(一)服务规范1.运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2.运营企业应提供24小时客服热线,及时受理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对用户反馈的问题应在[X]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3.运营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服务质量。(二)收费标准1.小黄车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开。2.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三)押金管理1.运营企业收取用户押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押金安全。2.运营企业应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后的[X]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得拖延或拒绝退还。3.运营企业不得将押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侵占用户押金。五、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1.运营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2.车辆应配备有效的刹车装置、铃铛、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确保用户骑行安全。3.运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报废更新,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二)骑行安全1.运营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用户宣传骑行安全知识,提醒用户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骑行。2.用户在骑行小黄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超速行驶、逆行等,确保自身安全。3.市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小黄车骑行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三)应急管理1.运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2.遇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运营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如协助疏散人员、提供应急车辆等。3.政府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小黄车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六、监督检查与考核(一)监督检查1.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黄车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车辆投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2.监督检查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查车辆、调查用户等方式进行检查,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3.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二)考核评价1.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小黄车运营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车辆投放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2.考核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与运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车辆投放等挂钩。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七、法律责任(一)运营企业法律责任1.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小黄车经营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X]倍以上[X]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X]万元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投放车辆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停放区域或未对停放秩序进行有效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退还用户押金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用户法律责任1.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X]元以上[X]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拆卸或盗窃小黄车及相关设施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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